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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关市县(农场)聘请兼职推广教授的暂行办法
2017-03-17 10:37  

第一条 为探索以大学为依托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加大我校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我校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基地建设,拟在我校合作共建的相关市县(农场)聘请经验丰富的农业专家作为我校兼职推广教授,形成校地协同机制,共同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制,支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第二条 聘任原则

根据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基地布点及规划布局,提出拟聘需求,确定拟聘人数;根据拟聘人员条件,择优推荐;学校人事处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管理。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工作踏实,勇于创新,有协作精神和集体观念。

2.所从事工作或科研与农业生产、管理、推广密切相关,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职责与任务

1.协助我校做好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试验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学校开展试验示范、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供方便。

2.参与我校科研或推广类项目研究与实施,协助落实项目的布点与日常管理等。

3.根据需要,可以同时认定作为我校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人才培养提供实习实践场所,并在学术、科研、实践等方面给予指导。

4.每年为我校学生作12次学术报告或“三农”形势报告。

5.发挥自身优势,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兼职推广教授审批表》,并将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有关业绩证明复印件,一同报学校聘用部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2.呈报。聘用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相关业绩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3.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4.颁发“聘任兼职推广教授”证书。

第六条 聘任期限

1.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2.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办理续聘手续。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1.聘用部门负责兼职推广教授的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推广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2.聘用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兼职推广教授进行聘期内考核。如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有权解聘。

第八条 待遇

1.兼职推广教授作为参与学校项目的成员,根据其付出的劳动多少和贡献大小,享有项目成员在项目实施、结题、报奖、发表论文等方面的资格和待遇。

2.兼职推广教授应邀来校作学术报告、形势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讲课费。

3.兼职推广教授完成“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与任务”,经考核,学校按照每人每年合格3,000元、良好4,000元、优秀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发放兼职推广教授岗位津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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