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东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转基因重大专项和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以用于项目组研究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激励等。科研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条 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和项目管理人员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各占绩效总支出的90%和10%,绩效支出的9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津贴,剩余10%的部分用于项目管理人员的激励,由学校一次性计提后统筹安排。
第五条 项目组提取绩效支出前,每年10月1日~12月1日由各有关学院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的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表)。附带项目本年度完成情况汇报材料,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组成员应当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交由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科技处审核,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形成全校绩效支出汇总提取表,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按比例分年度发放。执行年限为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3:3:4的比例按年度发放,其中最后一年4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发放。执行年限为四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5%的比例发放。执行年限为五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0%的比例发放。每年度12月发放上一年度的绩效支出。
第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