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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17 10: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科技经费和学校自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技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技经费。

(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由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技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技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技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科学技术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学院(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技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见附件一。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技活动,积极争取各类专项经费,拓宽科技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章  科技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纵向科技经费中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转基因重大专项和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六类科技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各科目具体解释说明见附件二。

第八条 “六类科技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学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六类科技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为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部分。

(四)横向课题间接经费和管理费核算与提取依据东农校发〔201479号文件《东北农业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除“六类科技经费”外其他纵向科技经费的管理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平台建设提取5%的管理费。

(二)社科基金项目提取5%管理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3,000元的管理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2,000元的管理费;省社科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1,500元的管理费,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1,000元的管理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般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2000元的管理费,重大重点项目每项提取不超过3000元的管理费。

第十条 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途:主要用在项目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鼓励教师举办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学术交流会议、学校科研基金、人才科研项目等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公共业务费用。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管理费提取比例及使用分配见附件三。任何单位不得在规定外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支出按项目绩效支出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认真学习理解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技经费预算。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或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对项目预算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学技术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核实到款款项。科学技术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根据到款信息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科研合同(协议)向计划财务处递交拨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凭科技经费拨款通知单办理建账相关手续。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书对“六类科技经费”实行额度控制,以保证科技经费使用支出按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科技经费,按照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合作单位经费分配方案,可以进行经费分配,外拨经费的支出须经(子)课题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其他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上述固定资产和大宗材料费均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购置前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支出设备费时,须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到科学技术处按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审批报账。各课题组应对仪器、耗材严格管理,设专人负责,对仪器、耗材的领用和使用报账建账登记。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取现金费用,以及外转委托课题经费和短期出国学术交流费及外国专家来华短期工作费必须经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审批,专家咨询费的支付额度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会议费时须附会议通知。支付土地耕种费须附用地协议,支出用车费须附用车明细(加盖出车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科技经费中除设备费和现金支出款项以外的其他经费使用时,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报销,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签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含1万元)到5万元的,须再经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再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六类科技经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必须在项目执行结束期前一年提出申请,由科学技术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科技部、国家基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课题工作,应按程序变更课题负责人后,由新的课题主持人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编制决算和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项目验收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或按验收要求须返还经费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负责人专门用于该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国家基金项目结题若在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预算制,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主持多项课题时,应坚持勤俭节约,讲求效率效益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串收串支。严禁将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等,严禁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层层转拨科技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一定时期内申请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或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参照国家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大豆技术开发研究中心、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黑龙江省纺织工业研究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农科字〔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各有关部门在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科技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科学技术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学院(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技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项目管理和任务书(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纵向科技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横向课题管理和合作协议书(合同)管理;核定横向科技经费的类型,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加强科技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验收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考核绩效经费。

(四)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招标、审批、采购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登记及管理,负责对科研用房、学校公共资源配置的核算。协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六)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制订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七)学院: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单位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审批、管理与监督;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八)审计处:负责科技经费的审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

(九)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技经费进行检查监督,按照程序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并予以核实,一经查实依法严处。

(十)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直接费用各科目解释说明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除上述内容外,其他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租地费、设施使用费、农民培训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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