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以下简称“推广专家”)的聘任与管理工作,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科技服务队伍,提升学校社会服务总体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专家主要负责科技成果、实用技术、科技信息、管理理念和先进文化的传播以及应用技术的研究。
第三条 专家类型
(一)专职推广专家
专职推广专家指我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推广型科技人员,其编制一部分纳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一部分留在科技人员所在学院。
(二)兼职推广专家
1.校内兼职推广专家
校内兼职推广专家指由学校相关学科团队指定的负责该学科团队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学校教学科研系列人员中兼职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
2.校外兼职推广专家
校外兼职推广专家指学校从省内各地市县、农场、“黑龙江省农业院校科技推广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及其他机构聘任的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热爱“三农”工作,志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工作。
(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村情况。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够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农业推广示范类项目,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专职推广专家
1.完成学校指派的科技推广、科技培训、生产指导、基地建设等工作。
2.推广第一线工作年均100天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3.每年带领青年教师到基层进行生产实践或调研20人次以上,在基层培养青年教师生产实践能力和科技推广服务能力。
4.为本科生或研究生举办专题讲座或为基层进行技术培训(含实践环节)年均36课时以上。
5.积极承担各级应用或推广类科研项目、指导研究生(农业推广硕士)。
6.每年完成高质量调研报告1篇。
7.高级职称人员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正高前2名,副高前3名)参与形成了我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种,建立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定的典型试验示范基地,推动区域产业发展,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中级职称人员主持地市级推广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省部级科研或推广项目1项以上。
(二)兼职推广专家
1.校内兼职推广专家
学校相关学科团队指定的推广专家负责该学科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并负责该学科与学校管理部门之间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沟通与联系;学校其他兼职科技推广人员应在其所在学院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成果推广工作,并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其他公益性、临时性科技推广任务。
2.校外兼职推广专家
校外兼职推广专家职责参照《关于在有关市县(农场)聘请兼职推广教授的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3〕32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聘任及备案
(一)专职推广专家
1.由学校设置推广专家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次在校内发布招聘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2.符合条件人员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推荐和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聘任委员会。
3.学校由人事处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共同组织聘任工作,聘任后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5年。
(二)兼职推广专家
1.校内兼职推广专家
学校相关学科团队须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任职条件”指定一名团队成员专门负责该学科团队科研成果推广工作,并将名单通过所在学院上报学校审核备案;各学院其他兼职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之前须在学院审核备案,并由所在学院按季度将名单上报学校备案。
2.校外兼职推广专家
校外兼职推广专家聘任程序参照《关于在有关市县(农场)聘请兼职推广教授的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3〕32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管理及考核
(一)专职推广专家
归属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专职推广专家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归属各学院的专职推广专家由学院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共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推广专家岗位津贴下浮一个等级,累计考核2次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关系。
(二)兼职推广专家
校内兼职推广专家由专家所在学院进行管理和考核。校外兼职推广专家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待遇
(一)专职推广专家
1.年度考核“合格”的专职推广专家享受其相应级别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待遇。
2.专职推广专家在推广第一线从事公益性工作期间享受下乡补助。
3.学校优先推荐专职推广专家申报各级农业推广、示范及开发类项目。
(二)兼职推广专家
1.校内兼职推广专家
校内兼职推广专家享受原系列同级别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待遇,完成学校指派的公益性推广工作期间享受下乡补助。
2.校外兼职推广专家
校外兼职推广专家待遇参照《关于在有关市县(农场)聘请兼职推广教授的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3〕32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