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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2017-03-17 10: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调动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增强学校科技服务组织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科技下乡与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技术指导、农业专家在线远程信息服务、新农村帮建与贫困村帮扶、校县共建与校企合作、服务校外基地建设、示范推广转化科技成果、规划设计与可研编制、撰写被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及政策建议等。

第三条 对外科技服务工作是学校社会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对外科技服务业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及科技人员发挥所长,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科技服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全校性科技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

1.负责研究学校科技服务运行机制与模式,制定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政策、科技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完成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各类统计报表、申报材料及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2.负责校内外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3.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向政府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各类科技服务项目,参与科技服务招投标活动,组织完成委托合作项目。

4.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学院加强科技服务示范基地建设及成果推广转化。负责对各学院科技服务工作的考核,对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相关科技服务工作量的认定。

5.负责组织科技培训和校内外专兼职科技服务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教职工科技服务的管理。主要包括:

1.负责学院对外科技服务计划、实施、总结及归档工作。

2.负责审核学院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推荐给学校管理部门。

3.负责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的收集、整理、宣传等工作。

4.负责对本学院教职工科技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5.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科技服务任务。

第三章  科技下乡(企)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下乡(企)工作包括到县乡村或企业从事科技培训、技术指导、现场咨询与服务、成果推广转化以及参加各种科技大集、农民科技节、科普之冬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公共基础课、教辅系列除外)原则上须参加科技下乡(企)活动,每年在学校(学院)校外试验示范基地核心区、辐射区下乡(企)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参加科技下乡(企)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推广系列人员每年参加科技下乡(企)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4个月。以上人员每年完成科技下乡(企)任务,年终需报学校社会服务考评委员会认定后,才能享受当年岗位津贴。

第十条  学校组织的科技下乡(企)活动,由学校登记备案核算工作量;学院组织的科技下乡(企)活动由学院登记备案,学院须按季度上报本院科技下乡(企)活动工作量,并在学校管理部门备案。不按季度上报的视为该学院本季度没有参加科技下乡(企)活动。

第四章 校外共建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共建基地是学校在大学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探索中,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建在区域产业核心地带,面向“三农”开展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校外共建基地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和新型农民等,指导示范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2.针对区域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开展试验研究和技术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3.为本科生实践教学、研究生科研实践、毕业生创业锻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校外共建基地按照校地双方共建共管原则,地方政府出土地和资金,负责基地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学校负责基地规划、科技推广示范方案制定。科技人员负责试验示范、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学校聘请所在地具有丰富经验的基层农技专家担任学校兼职推广专家,协助学校开展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兼职推广专家管理按照《关于在有关市县(农场)聘请兼职推广教授的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33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称以下青年教师都应有到校外基地担任站长的经历。每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每个校外基地委派1名人员担任基地站长,与地方配合完成基地管理及试验示范相应任务,每任站长任期12年,每年驻站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合作共建县市挂职人员,以及科技入户项目、共建示范基地、科技园区、专家大院等管理按照省里及上级部门下发的农业科技合作共建文件及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与各县市区(企业)共建成果转化基地应不少于2个,共建双方须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院地共建基地管理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年终各学院需将基地建设情况报送学校社会服务考评委员会评定,作为学院负责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校企合作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与企业建设各类实质性合作的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校企双方须签订共建研发中心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包括合作期限、建设运转经费、知识产权及标识使用等。协议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签订合作协议,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建设经费按横向课题管理,学校设立单独科研账户,由中心主任支配,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负责制定研发中心的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研发活动,年终向学校汇报中心研发进展情况。

第六章 校地合作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以我校为技术依托单位,我校技术负责人应与对方签订技术依托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协议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按不低于项目实施总经费的30%收取技术依托费,用于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按横向课题经费管理。项目申请期间发生的调研、撰写可行性报告、材料印刷、交通差旅等费用,均由项目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依托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指导,按要求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年终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汇报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预算列支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专项经费,保证社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为完成上级下派的公益性科技服务任务发生的费用由学校积极争取活动经费解决,或从学校科技服务专项经费列支。

2.为完成科研课题下基层服务的科技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经费解决。其中参与省内近距离基层科技服务,因特殊情况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出具情况说明,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核算交通伙食补助,补助核销标准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423号)相关规定执行。

3.地方政府(企业)聘请各类科技人员进行有偿科技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企业)解决。

4.学校组织的无偿科技服务,根据科技人员基层下乡服务实际往返天数,由学校年终统一核算发放社会服务奖励津贴,标准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423号)所规定的每日交通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5.学校联系承接的有偿科技服务,学校进行统一邀标,中标单位(个人)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与中标单位(个人)按照3:7分配。中标单位(个人)经费使用参照《东北农业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479号)执行。

6.学院及个人联系的有偿科技服务,须与委托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学校登记备案存档。经费须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学院与个人分配比例自行商议,按学校横向课题进行管理。

7.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对外科技服务活动,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技术服务费可列支燃油误餐费等,并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且核销误餐费总额不应超过到账总经费的1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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